| 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开展专项严打发票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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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开发区假发票举报案件同比有所上升的情况,区地税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以打击制售用假发票为目的的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遏制了使用假发票的猖獗势头。
2008年1至6月,开发区地税局假发票举报案件为29起,而去年同期发票举报案件仅为9起,为打击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区地税局第一税务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以打击制售用假发票为目的的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出动执法人员41人次,共收缴各类假冒发票446份,涉税金额86550元,查补税款8909元,对查补税款进行处罚8909元,对违规使用发票行为处罚7000元。有力打击了发票涉税违法活动,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查处情况看,发票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使用假发票、使用回笼发票,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等。
据悉,开发区地税局虽对实名举报者按规定给予了奖励,但从整体情况看,群众举报道积极性仍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区地税局呼吁广大干部群众,消费后请主动索要发票,积极举报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通过全社会的齐心协力,让假发票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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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取得的收款凭证,是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的原始凭证。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和市场经济下,发票有着“第二钞票”的特殊地位。假发票泛滥会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轻则造成贪污犯罪,重则扰乱经济秩序,使发票削弱和失去应有的功能,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 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 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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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开发区报(通讯员 刘泽元 叶莉) 200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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