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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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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培育、孵化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的科技型项目和科技人员的初期创业。通过资金的投入,吸引全社会对先进制造业科技创业者所提供的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型投入机制。

    第三条  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先进制造业初创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培育和孵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初始资金来源于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开发区按每年度不少于300万元的预算安排。当年结余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累加使用。

    第六条 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资金委”)行使种子基金的使用决策权,负责种子基金支持项目的决策和重大问题决策。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资金办)负责种子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指导工作,以及对种子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  武汉现代制造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能:设立种子基金专户、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采取与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的评审一同进行的方式,由开发区资金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费用按不超过种子基金资产规模的5%计取,开发区资金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与创业中心协商确定,并报开发区资金委备案。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创业中心须勤勉尽职,在开发区资金办领导下,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十条  种子基金优先支持领域为:现代汽车制造、汽车电子、新材料、家用电器元器件、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面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与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初创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记录;

    2
    、申报企业与创业中心签订了相应的孵化协议,孵化期原则上在三年以内;

    3
    、申报企业应是处于其发展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
    、申报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业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完备的管理团队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5
    、申报企业应掌握申报项目的核心或必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并对所申报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技术成果必须产权明晰;

    (二)项目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应体现技术密集和智力密集的基本特点,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带动性,能够开拓新兴产业或有条件进入国际市场或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项目能够形成规模生产或产业,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在研发、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行业规定。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其中,无偿资助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有偿使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股权投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初选。

      创业中心或开发区资金办为种子基金项目申报的受理部门,按照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申报受理时间要求,受理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企业统一按开发区资金办的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创业中心首先对申报企业的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并对项目做出初步筛选,将符合种子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提交开发区资金办。

    申请种子基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种子基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主要实验、测试纪录,测试分析报告;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技术报告、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七)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

      创业中心根据种子基金项目初选情况,提交开发区资金办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决策。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开发区资金办对项目进行审查,报开发区资金委确定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额度和使用方式。创业中心在开发区资金办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开发区资金委的决定拨付相应资助资金。

    第四章  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与回收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

    一、无偿资助方式: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创业中心提交种子基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开发区资金办审核后,创业中心按相关决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相应要求办理手续。

    二、有偿使用方式:种子基金有偿使用的期限最多为三年,并交纳一定的有偿使用金。有偿使用金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比例根据项目情况由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协商确定。项目承担企业应按创业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股权投资方式:种子基金的股权投资主要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应按创业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管理、验收和回收。

    一、种子基金项目的管理:

      创业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由创业中心及时处理解决,并上报开发区资金办。对于以有偿使用和投资方式支持的种子基金项目,创业中心按种子基金有偿使用和投资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管理。

    二、种子基金项目的验收:

      对于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种子基金项目,由开发区资金办组织创业中心及相关人员,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种子基金项目实施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报告。

    三、种子基金的回收:

    1
    、对于股权投资方式,一般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对于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也可以继续持有其股权;

    2
    、对于有偿使用方式,采取回收本金和有偿使用金。

    四、种子基金项目的清算、核销:

      种子基金项目发生失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确属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失败,清算后基金损失报请有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如系人为因素造成种子基金项目失败的,将依法追究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提前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创业中心报经开发区资金办同意后,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一、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

    二、种子基金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活动;

    三、种子基金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且无正当理由;

    四、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五、经调研、论证确定种子基金项目无明确发展前景。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的义务。

      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应定期向创业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并配合资金管理单位的走访调研及种子基金的使用监督工作。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归还本金和有偿使用金、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资金管理单位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基金的资格,具体期限将视情节轻重由开发区资金委确定,同时,资金管理单位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报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资金委、开发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资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实施。


    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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