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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对企业利用境内外资市场上市融资实行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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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26号)的精神,现将《武汉市对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实行补贴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联系。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对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实行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26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补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贴奖励资金)的管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科学高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武汉,且进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武汉,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基金),是指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上市是指后备企业在境内主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或者后备企业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的主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

    第二章  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准人条件

    第四条  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申请进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800万元;
    (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三)最近2年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工商、税收、财务等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
    (四)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或者上市意向。

    第五条  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申请进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二)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最近2年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工商、税收、财务等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
    (四)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或者上市意向。

      市金融办(市上市办)负责对后备企业的准入资格组织评审,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准入条件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补贴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补贴奖励范围:
    (一)已启动上市申报程序的后备企业;
    (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后备企业;
    (三)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
    (四)投资参股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的创业投资机构(基金)。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改制协议或者保荐协议的后备企业补贴20万元;
    (二)对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后备企业补贴30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后备企业补贴50万元;
    (四)对在境外上市的后备企业,对照境内上市后备企业的补贴标准,其境外上市申请通过中国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机构审核同意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一)(二)项补贴资金在后备企业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一并发放。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对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武汉的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通过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武汉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按再融资募集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三)对投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以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为时限)的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补贴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划拨

    第九条  后备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下同):
    (一)后备企业申请完成改制补贴资金,需出具或者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正式申请(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已正常年检)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原件查验后退还,下同)及复印件、企业银行账号;
    3、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工商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4、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或者保荐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后备企业申请完成辅导验收补贴资金,需出具或者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正式申请;
    2、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辅导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后备企业申请完成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补贴资金,需出具或者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正式申请;
    2、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四)在境外上市的后备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正式申请;
    2、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境外上市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机构核准其上市发行申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后备企业主要资产(业务)在境外上市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条  实现上市的后备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出具或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正式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已正常年检)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银行账号;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机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股票发行后取得募集资金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武汉的相关文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申请奖励资金需出具或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正式申请及个人帐户号;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机构)核准再融资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再融资募集资金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募集资金80%投资于武汉的相关文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投资参股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的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申请奖励资金需出具或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正式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二)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已正常年检)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银行帐号;
    (三)发展改革部门颁发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
    (四)投资参股后备企业的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投资参股的后备企业发行上市前不低于总股本10%的工商登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湖北证监局对被投资参股的后备企业辅导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后备企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申请补贴奖励资金,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的2个月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金融办(市上市办)自收到后备企业、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创业投资机构(基金)提交的正式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上级审批。

       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或者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补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2008年安排补贴奖励资金10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逐年在年度预算中适当增加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奖励资金的专户开设、专户储存和核算;负责补贴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市上市办)负责受理后备企业、上市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负责补贴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在次年年初将上年度补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上市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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