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奖奖励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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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模范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绿色开发区建设,大力促进开发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特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奖”。 第二条 开发区环境保护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开发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开发区环境保护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5名。对获奖单位授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奖奖牌,并给予1—3万元的奖金。 第四条 开发区环境保护奖由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初评结果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开发区环境保护奖评选程序: (一)从评奖年度的12月初开始由初评部门向开发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发出评选通知; (二)开发区环境保护奖以初评部门提名和企事业单位自荐的方式产生入围名单; (三)初评部门对入围单位进行初步考查,确定5—8名候选单位; (四)由候选单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五)由初评部门组织相关领导、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察看候选单位现场; (六)根据评议结果,确定3—5名拟授奖单位,将拟授奖单位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和开发区网站上公示;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单位,由初评部门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对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失实的单位,取消其候选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消其表彰,追回奖牌和奖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07-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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