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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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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或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设施,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摄影器材、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办公家俱、制服及劳保用品、监控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等
      2、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包括: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等。
      3、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包括机械、电气、管线、路灯等)。
      4、购置和更新的市政道路井盖。
      5、轿车、吉普车、旅行面包车、大客车、微型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
      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印刷、软件开发、物业管理、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超过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
      (二)采购人必须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对于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项目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和开发区监察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四)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使用地产名优产品。
      (五)中国政府采购网(武汉)(
    www.ccgp-hubei.gov.cn/wuhan)、中国建设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www.wedz.com.cn/)为开发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六)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20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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