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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休干部残疾军人等政策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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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开发区医疗保障机制,做好离休干部、残疾军人等政策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武办文〔2005〕7号)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04〕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办法:

      一、享受政策对象范围

      (一)开发区财政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在编的离休和享受保健、优诊待遇人员,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的离休和享受保健、优诊待遇人员;

      (二)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警察);

      (三)鄂民政发〔2005〕26号文件中规定的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原企业主体已经消亡的退休人员,按程序审定后,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定点医院范围

      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四医院、市中医医院、省中山医院、省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结核病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商职医院、开发区神龙医院、汉纸医院,沌阳医院、沌口医院、军山卫生院。

      享受一般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等政策对象可在上述区外医院范围内选择两所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专科医院根据病情需要另行审批。享受保健、优诊医疗待遇的干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经费核定

      (一)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度由区财政核拨区会计结算中心的区“医疗统筹专帐”;享受保健、优诊医疗待遇的干部个人支付的比例仍按原规定不变。

      (二)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由区财政每年初预拨到区“医疗统筹专帐”,专项管理,当年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核定后补齐。

      四、就诊办法

      (一)门诊:凭开发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统一印制的医疗证、专用病历和联单到定点医院挂号就诊,就诊时必须书写病历。

      (二)住院: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由享受人或享受人单位经办人员持患者本人专用病历及入院通知单在5个工作日内到区合管办办理住院审批手续,住院期间不得有门诊费用,若发生门诊费用则自行负担。

      (三)凡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垫付,再凭医疗证、专用病历、联单和定点医院的正规收据,住院病人还需持住院“一日清单”和出院小结,到区合管办审核、登记批准后至区会计结算中心报销。

      五、急、转诊办法

      (一)因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定点医院无法诊治需转院的患者,将医院医保办或医务处(科)的转诊意见报区合管办备案后方可转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由享受人或享受人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要求到区合管办审核、登记报销。

      (二)急诊:符合急诊条件规定的急腹症、脑血管意外、心脏病急性发作、咯血、外伤等不能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可就近就医,然后凭急诊病历和急诊证明到区合管办报销首次门诊费用和住院抢救期间的费用。

      (三)因公出差和探亲期间,在外地突发上述急诊范围内的疾病须在县以上综合医院就诊,凭急诊病历和急诊证明按急诊规定报销。

      六、用药范围

      享受范围人员统一执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如该目录调整,享受范围人员、药品使用范围也随之调整,在使用该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时,本人不负担费用。其它个人负担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军人参照武劳社〔2005〕25号文件;离休干部参照武办文〔2005〕7号文件和市老干局有关规定)。

      七、提高医疗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保证享受人员的疾病治疗,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医疗行为”的原则,按照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给药,严格执行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支付标准,对离休干部制定优先就诊、化验、缴费等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杜绝超范围和超量用药的医疗服务行为,遏制不合理收费,凡需使用超标准、超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定点医院应事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八、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确保该办法的顺利实施,开发区工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相关政策对象的审定;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支持,安排好资金调度;区社会发展局参与相关政策对象的审定,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落实离休干部优先就诊就医等措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区合管办做好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和服务工作,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公费医疗的监管、检查工作;区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区合管办的审核意见,做好医疗费的报销工作。

      九、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20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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