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研发先进技术和运用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获得专利,创建标准,创建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在开发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并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际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相应称号及专利权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国家质监总局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国家行政认定或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国际标准是指被国际标准化委员会认可并正式发布实施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可并正式发布实施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认可并发布实施的标准。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由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评选和颁发的国家科技奖项。
专利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某产品或方法,依法授予的相关专利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外国专利是指外国专利管理部门针对我国某产品或方法,依法授予的相应国家专利权证书。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科技进步奖等称号及专利权的企业或组织的奖励,由开发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对企业项目或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重要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重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其奖励额度适当予以提高。
(三)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获得特等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得外国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并应用于开发区生产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每项专利给予3万元奖励;对拥有有效专利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达20件(含)以上并应用于开发区生产活动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六条 奖励由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奖金的评兑,由企业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向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核查和评审,并报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公布奖励,每年度表彰一次。
第八条 同一项目或产品同时获得同类不同级别奖项的,取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对通过复评等方式连续获得同类奖项或称号的同一项目或产品,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对开发区创建标准、品牌及获得专利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部门,按不超过受奖项目所获奖金的2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参照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奖项和称号在有效期内被授予机关或认定机关撤销的,开发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金。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规范使用;并且70%以上的奖金需用于对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回外,取消其今后三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6日发布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创标准和品牌奖励办法》(武经开办[2008]3号)同时废止。